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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补贴等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12   浏览次数:

关于申请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补贴等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补贴等政策,杭州市贸易局政策法规处于927,28日对有关商贸行业协会、商贸企业进行了培训。我协会和部分企业参加了培训,现将会议相关文件部分内容摘录如下,望各会员企业仔细对照文件有关条款,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补贴申请。

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

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节选)

财办建[2010]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2010年度中央财政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2010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标准化菜市场和早餐示范工程建设项目。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费用补助,以及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老字号及丝绸品牌企业发展。

 (四)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试点地区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对20091212010831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各地对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所分配的融资担保补助项目资金总额的20%。上述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申请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所需条件见附件2)。

  (六)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201011831期间发生的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参展产品宣传材料制作费、体积1立方米或重量1吨以上的单个展品运输费),展会主办单位发生的招商宣传费用(包括宣传文字材料和光盘制作费、在境内媒体上发布公告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参加由商务部主办或引导支持的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方面的贸易投资洽谈会和展览会(附件4),按实际支付参展费用的7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商务部主办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二)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配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定操作办法。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报两部备案。操作办法中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应于20101231日前完成。资金申报情况应于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同时通过www.creditsys.gov.cn报送电子数据。2010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应于20111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

 (四)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为:

  对于商务部主办的展会,在展会结束后,由承办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组织参展企业和展会主办单位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相关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包括付款单据、费用发票和记账凭证)、参展期间成交情况以及展位图片等,下同]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见,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参展费补助资金申请。两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转拨到项目承办单位。

对于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由展会主办单位在展会结束后组织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同上)进行初审后,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财政部、商务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拨付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2

申请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区达到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东部地区可降至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可降至1000万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6.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下同):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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