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协会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聘用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别配设。 财会人员应奉公克已,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三、根据国家《会计法》,设置“会计科目”、“总账”,“明细帐”,进行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 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的要求,编报会计报表及财务说明。 四、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协会财务预算,并提交协会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每年度的财务决算后一月内向协会会员大会作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每季度将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会通报一次。 五、有偿服务活动,其收入、支出及盈亏实行单独核算,并形成独立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并及时足额课税。 六、财务开支审批权限。 协会正常范围内日常开支由会长签批;较大项目开支(一般4000元以上),由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七、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九、协会会计档案管理,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十、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均属本协会理事会。
2008年6月24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