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贯彻《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经贸商发展[2007]438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贸易局)、工商局、环保局:
为贯彻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省洗染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促进洗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洗染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洗染业的指导和管理。 洗染业是向人民群众和单位提供清洁服务,减轻劳动强度,实现家务劳动和单位洗涤服务社会化的重要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洗染业得到越来越快的发展。各级商务、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洗染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洗染业发展摆上议事日程。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调研,适时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的洗染业发展规划,特别是新建社区、新建住宅区更要优先考虑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洗染需要。工商、环保部门要根据承担的职责,加强市场和环境行为监管,促进洗染业健康和谐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在行业规划、市场准入、员工培训、安全环保等方面积极扶持洗染业的发展。要加强与洗染企业的沟通与联系,了解洗染业需求和愿望、存在的问题与矛盾,采取必要措施扶持其健康发展。
二、逐步淘汰落后干洗设备,提高环保节能水平。 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2010年前,全省要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各设区的市城区现有洗染业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要在2008年前改装完毕。各县(市)洗染店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要在2010年前改装完毕。改装开启式干洗机主要是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必须配备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要联合开展督查,确保改装工作顺利进行。 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三、正确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洗染服务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都是平等的服务关系,要相互尊重,平等守信,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服务单据,内容包括衣物名称、品牌、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或缺件情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消费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投诉电话等。 经营者对高档衣物,可实行保值精洗(染)。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一致,作出书面精洗(染)约定,约定保值额、清洗(染)费用、服务内容。 因经营者的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赔偿损失。实行保值精洗(染)的,应按规定保值额度予以赔偿。 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有和行业标准,经营者在正常洗染加工后出现褪色、缩水、起泡、变形等情况,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管理水平。 洗染业是竞争性行业,要充分发挥各地洗染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组织实施标准、提供信息咨询、调解服务纠纷、反映经营者建议要求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发展。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员工持证上岗;引导和支持洗染行业协会会同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会)制定洗染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成立洗染质量鉴定委员会,开展洗染质量鉴定工作,协助解决重大消费争议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洗染行业要积极开展企业等级评定,鼓励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提升服务档次。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