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洗染业服务操作规程
(修订版)
本标准由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洗染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洗染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报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标准于2011年1月1日在会员企业中发布执行,非会员企业自愿参照执行。
杭州市洗染业服务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71-1996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使用sb/t10271-1996中的定义。
3.1 洗染业
从事衣物、布草等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3.1.1 洗衣
利用各种洗涤机具、洗涤剂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
3.1.2 熨烫
运用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将洗净和的新缝制的衣物、织品进行“定型”整理、去除折皱,使衣物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3.1.3 染色
运用各种染料、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对各类衣物及纺织物进行染色加工。
3.1.4 织补
运用各种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原结构,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恢复原样。
3.1.5 去渍
运用各种去渍剂和工具,针对污渍特性与化学成份,在不损伤面料及面料颜色的基础上,将污渍痕迹去除。
3.1.6 皮衣保养
运用洗涤剂、染料、助剂及相关设备对各种皮革裘皮进行清洗、补色、上光、护理等的加工工艺。
3.1.7 布草
宾馆、酒店、医院等单位使用的织物。
4 服务操作要求
4.1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4.2 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需洗染、熨烫、织补的衣物时,应按下列程序操作:
4.2.1 认真听取消费者关于洗、染、烫、织衣物的具体要求;
4.2.2 检查衣物的状况,对服务所能达到的质量和效果向消费者作详细说明;
4.2.3 将衣物上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的附件或饰物取下保管好;
4.2.4 检查口袋内是否有遗留的物品,附件是否齐全,衣物的新旧和脏净程度,织物的性能、质地,有无损坏等情况;
4.2.5 经消费者确认后,填写服务单据,接收衣物。
4.3 洗染业服务单据
4.3.1 洗染业服务单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衣物名称、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或加工的内容和方式、送取日期,保管期,消费者姓名、电话,经营者的地址、电话及监督单位电话。
4.3.2 服务单据上应注有经营单位名称、服务员姓名或工号。各工序操作人员完成加工任务后,也应在服务单据上签字或填写工号。
4.3.3 服务单据应为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附在加工的衣物上。另一联交消费者保存,做为领取衣物的凭证。
4.4 经营者应严格各工序衣物的交接手续,并有良好的衣物保管条件,防止丢失或损坏。
4.5 衣物洗涤前,应按纤维质地、颜色深浅、新旧和脏净程度分类,确定洗染方法、溶剂和投料的数量、次序、浸泡和洗涤的时间。不宜机洗的织物应手洗。干洗时应清除衣物上易被溶剂溶解或损坏的附属物品。要进一步确认织物的性质,防止不适于干洗的织物洗涤后被损坏。
4.6衣物洗涤后均应通过检查,达到质量标准。
4.7 水洗衣物洗净后应投净甩干,晾晒过程保持平整。不宜晒干的衣物在阴晾处晾干。
4.8 皮革制品或裘皮服装的洗涤应根据不同的种类和质地,采用正确的洗涤方式和方法,以保证达到皮革制品或裘皮服装洗涤的质量标准。
4.9 熨烫衣物要依据衣物的熨烫标志符号或根据织物的质地、种类和结构,掌握正确的熨烫温度和采取正确的熨烫方法,使熨烫后的衣物达到质量标准。
4.10 衣物染色
4.10.1 衣物染色前应采取正确的方法清除衣物上的污垢、杂质、浆渍等,对改色的衣物要做剥色的处理,处理后的衣物应保持一定的水分,以便于染色。
4.10.2 衣物染色要按消费者的要求和织物的性质正确选择染料。染色时要根据染料的性能和颜色,掌握染液的温度和时间以及搅拌的方法,使衣物着色均匀。
4.10.3 染后的衣物,要在清洗除掉浮色和杂质的基础上,按不同的颜色,用正确的化学药品进行固色处理,以提高着色的牢度和显色性。
4.10.4 皮革染色的浆液要喷涂均匀,吸色充分,滋润美观,达到质量标准。
4.11 织补衣物要按纺织品和针织品不同织物的质地、织物组织结构和纹路,选择并确定正确的织补方法、织补工具和织补材料,织补后应做精心的修整,做到经纬线(纱)松紧均匀,纹路不倾斜,搭边薄。
4.12 衣物洗、染、织、补后均应按要求熨烫折叠整齐,经检验确认达到质量要求,方可交到营业员手里。
4.13 营业员在向消费者交付衣物时,服务单据的加工联、消费者的取件联和实物三者应核对无误,并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收下取件联,将衣物交付消费者。
(本标准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杭州洗染行业协会 2010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