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
(修订版)
本标准由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洗染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洗染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报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标准于2011年1月1日在会员企业中发布执行,非会员企业自愿参照执行。
杭州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的基本要求、质量要求、经营管理、交活时限、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204 - 1996 车间空气中四氯已烯卫生标准
sb/t 10271- 1996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2.1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标准:
2.1.1 洗染业:从事衣物、布草等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2.1.2 洗衣:利用各种洗涤机具、洗涤剂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
2.1.3 熨烫:运用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将洗净和新缝制的衣物、织品进行“定型”整理、去除皱褶,使衣物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2.1.4 染色:运用各种染料、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对各类衣物及纺织品进行染色加工。
2.1.5 织补:利用各种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原结构,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恢复原样。
2.1.6 去渍:运用各种去渍剂和工具,针对污渍特性与化学成份,在不损伤面料及面料颜色的基础上,将污渍痕迹去除。
2.1.7 皮衣保养:运用洗涤剂、染料、助剂及相关设备对各种皮革裘皮进行清洗、补色、上光、护理等的加工工艺。
2.1.8 布草:宾馆、酒店、医院等单位使用的织物。
3 基本要求
3.1 营业场所
3.1.1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1.2 洗染企业开业应符合sb/t10271-1996的要求。
3.1.3 营业场所空气中四氯已烯的含量应符合gb16204 - 1996的要求,门面装饰美观大方,字号牌匾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堂内外整齐清洁,店堂设有专用的存衣设施和收付衣物的柜台。
3.1.4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应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目表、专业资格证书、顾客须知、投诉受理单位和电话以及行业规定的有关要求。
3.2 设备、设施
3.2.1 新开业的洗染店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全封闭环保型干洗机。
3.2.2 正在营业的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应按规定更换全封闭环保型干洗机,或改造成全封闭干洗机。
3.2.3 石油溶剂干洗机应符合防火安全条件。
3.2.4 洗染店不得使用含氟溶剂作为干洗剂。
3.2.5 水洗店应使用专用洗涤设备。
3.2.6 洗染店应安装回笼水处理装置,污水排放、达到环保。
3.2.7 使用的洗涤剂(粉)和各种有机溶剂,应符合有关要求。
3.2.8 具有各种专业熨烫机具和设备。
3.2.9 具有各种专业染料、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
3.2.10 具有各种专业特制针具和设备。
3.3 从业人员
3.3.1 从业人员必须信守职业道德,熟悉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具有高中(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3.2 从业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后,实行持证上岗。
3.3.3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a) 无照经营。
b) 服务项目不明确,随意要价。
c) 加工方法和服务方式有欺诈行为。
d)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伪劣设备和洗涤用料。
e) 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f) 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4 质量要求
4.1 水洗
4.1.1 各类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洗涤后,各部位(上衣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口袋盖、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衣以膝盖、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洗净,不花绺,不起毛、不串色、不搭色、无明显沾渍(顽渍除外)、无损伤、干净整洁。
4.1.2 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1.3 漂洗后的衣物清爽、整洁、柔软、白色衣物不泛黄。
4.2 干洗
4.2.1 各类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洗涤后,各部位(上衣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口袋盖、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衣以膝盖、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洗净,不花绺,不起毛、不串色、不搭色、无明显沾渍(顽渍除外)、无损伤、干净整洁。
4.2.2 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2.3 衣物不变色、不褪色、不变形;纽扣,夹里及衣物其它附饰物等,不受损坏或变形。
4.3 熨烫
4.3.1 上装各缝劈开,两边无皱纹,肩袖连接要拉开,领子坚竖平妥,领角对称,前襟长度并齐,贴边平整,自然挺括。
4.3.2 下装必须烫四面,裤缝劈开,两边无皱纹,裤线平整笔直与褶连通,裤缝对正与下脚齐,两个小褶相齐一致,裤角挽边宽度一致,自然挺括。
4.4 皮革、裘皮清洗、保养
4.4.1清洗保养后皮革衣物,整体光色柔和,不裂浆,不花不绺,手感柔软,着色牢固,基本与原皮色相符(顾客有特殊要求除外)。
4.4.2 清洗、保养后裘皮衣物整洁清爽、无异味、无损伤变形。 4.5染色
染后的衣物色牢度好,无浮色,不花不绺,颜色达到消费者事先提出的要求。
4.6 织补
4.6.1 织补使用的原材料与织补的质地、颜色、规格基本一致。
4.6.2 织补后的部位与原织物的质地、颜色、经纬组织、密度和花纹变化基本一致。
4.6.3 针织衣物织补后线圈均匀,松紧适度,无抽缩或明显鼓痕的现象。
4.6.4 织补后的织物表面平整,无残丝、毛屑、厚边,工艺细致,织补牢固,外观良好。
4.7 布草
4.7.1 去除能洗净的污迹,无残留、无色花。客房的床上用品洗涤次数能达到110次、桌布口布和毛巾类洗涤次数能达到90次,医院布草洗涤次数达到80次,洗后无明显破损与变色(沾染了化学品的织物除外)。
4.7.2 白度、亮度、色彩自然,浆后挺括,熨烫平整、无明显皱褶。
4.7.3 四角对直、折迭整齐、包装规范、质量合格率不低于95%。
5 经营管理
5.1 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衣物时,应认真听取消费者关于洗、染、烫、织补衣物的具体要求,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5.2 经营者在收取衣物时应对衣物进行认真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的物品,附件及饰物是否齐全,衣物的破损情况及脏净程度;经营者应提示消费者将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的饰物或附件取下保管好,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经消费者认可。
5.3 经营者对衣物的新旧、脏净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序(标准允许范围)的洗涤(染)效果应向消费者讲明,并将衣物上污渍等瑕疵向消费者明示,应在取衣凭证上注明,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接收衣物。对于确实不能除净的污渍,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过协商,确认洗涤效果,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后,方可提供洗涤服务。
5.4 对需要进行保值精洗的衣物,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做出保值精洗约定,按照双方对衣物约定价格收取保值精洗费,保值精洗费不得超过双方对衣物约定价格的5%。
5.5 经营者在衣物洗涤时应查验衣物上的洗涤标识,并按照衣物的质地、颜色深浅、脏净程度及污渍情况分类,采用正确的洗涤方法。
5.6 经营者在皮革制品和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时,应根据不同的种类和质地,采用正确的清洗、保养方法
5.7 经营者在熨烫衣物时,应依据熨烫标识符号或根据衣物的质地、种类和服装结构,掌握合适熨烫温度,采用正确的熨烫方法。
5.8 经营者在衣物染色前,应采取正确的方法去除污渍,洗净衣物,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和根据衣物的性质正确选择染料。在染色时应依据染料的性能和颜色,按操作程序,采取适合的染色方法,并作好染后处理。皮革制品涂饰时,应根据不同种类和质地,选择合适的涂饰剂,采用正确的工艺方法。
5.9 经营者在织补衣物时,应按照纺织品和针织品不同织物的质地、组织结构和纹路,选择并确定正确的织补方法,织补工具和织补材料,织补后应做精心修整。
5.10 经营者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洗染质量的检验工作,应严格各工序交接衣物的手续,并有良好的衣物保管条件,防止丢失或损坏。
6 交件时限
洗件不超过五天,单烫不超过三天,染色不超过五天,织补不超过七天,皮衣不超过十天。特殊要求者双方商定。
(本标准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杭州洗染行业协会 2010年10月 |